造价领域中合同风险约定与规范规定风险的冲突协调及责任归属研究

期刊: 建筑监督检测与造价 DOI: PDF下载

曹滨兰

四川朋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成都 610000

摘要

在工程造价领域,合同双方的风险约定与强制性规范规定之间常存在冲突,明确其协调路径与责任归属是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本文首先剖析了合同风险约定与规范规定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而提出以效力层级优先、意思自治尊重、公平合理适用及行业惯例参照为核心的冲突协调原则。在此基础上,重点研究了不同情形下的责任归属问题,包括过错责任、约定不明责任、不可抗力及混合过错的责任划分,以期为合同实践提供清晰指引,有效化解工程造价纠纷。


关键词

工程造价;合同风险;规范规定;冲突协调;责任归属;风险分担

正文


引言

建设项目过程充满不确定,风险分配难。合同当事人可通过专用条款约定风险承担方,但规范性文件也会对项目风险责任作强制规定或指导性意见。实际施工中常出现约定与规范性文件冲突的情况,如将政策性风险全转嫁给承包人、约定质量标准低于法定要求等。此类问题若不及时处理,易引发工程价款争议与合同纠纷,造成经济损失,影响项目建设效益和市场秩序。

一、造价领域中合同风险约定与规范规定风险的具体表现

造价领域中,合同风险约定与规范规定风险呈现复杂交错特性。合同风险约定常体现在责任界定模糊处,如材料价格波动调整机制,部分合同未明确计算基准时段与权重分配,致执行中因基准选取有争议,跨年度大型项目尤甚[1]。规范规定风险多体现在规范更新与项目实施的时间差,施工中规范修订需调整设计方案,但调整部分造价计算标准无明确衔接,新规范使施工工序增加却缺核算细则,且合同对规范适用范围约定与实际多专业规范冲突,如建筑与机电规范技术参数要求不一致,让造价人员成本核算两难。这些风险相互影响,增加造价管理难度与风险管控复杂性。

二、造价领域中合同风险约定与规范规定风险的冲突协调原则

(一)效力层级优先原则

造价领域合同风险的约定和规范规定的法律位阶存在冲突的情况较为常见,此时需要结合项目的技术特性决定具体项目的动态适用。在实践中不能简单的认为下位法不具有上位法的约束力,在适用规范的过程中应当先判断适用的规范属于何种性质,规范的强制性条款是否与计价方式产生冲突,以规范要求为起点调整造价的核算逻辑,在时间轴上明确规范、条例制定时间与造价合同签订时间的先后,若是后者则应当判断其对工程质量安全的保障条款修正是否影响较大,尽可能避免机械套用法律条文导致最终的工程成本核算结果脱离工程实际。

(二)意思自治尊重原则

在协调造价风险冲突时,需回归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初始内核,即尊重合同约定,在技术可行性与规范底线中保持平衡状态,而不是片面性肯定两者的自主性[2]。如果双方在缔约过程中已经就新型工程的某些特殊技术和高风险部分的造价作出了风险分摊的特殊约定,那么此时需要对该特殊约定进行核查,如果该约定没有充分考虑风险情况,则需要结合相关规范对其提出一定的完善建议。如果双方的个性化约定并没有涉及到规范明确要求的环节,对于此类约定则可以予以尊重。

(三)公平合理适用原则

协调造价风险冲突不应在抽象的理念框架内寻找解决办法,而应该依托工程技术实际场景实现动态平衡。比如合同约定的风险承担比例与规范的造价调整方向产生冲突时,需要从材料不可替代性、采购周期与施工进度匹配度等角度分析是否符合规范造价理念所要求的公平,若是按照合同约定转移风险违背了规范制定的初心,就需要依据规范调整风险分摊比例。此时衡量公平因素要着眼于双方对各类材料技术特性的认知。

(四)行业惯例参照原则

协调造价风险冲突,行业惯例参照原则筛选具技术普适性与实践验证性的惯例,避免盲目套用。合同与规范在特定造价环节冲突且未明确处理方式时,参照与项目技术类型匹配的惯例,核查惯例是否与现行规范技术导向一致,若冲突则进行技术适配性修正,确保惯例贴合工程实际需求,与规范技术升级同步,避免核算与规范脱节,实现惯例参照与技术规范协同适配。

三、造价领域中合同风险约定与规范规定风险的责任归属研究

(一)过错责任归属分析

在造价领域合同风险约定与规范规定风险的过错责任归属判定时,要突破“谁违约谁担责”逻辑,结合造价管理技术环节精准界定过错行为。例如工程清单编制环节,若发包方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未按规范详细标注清单项目特征,致施工与规范有偏差、产生造价争议,需核查其是否履行清单编制技术义务,未完成则属过错方,要担清单缺陷引发的造价风险责任;若施工方明知清单与规范冲突,未提书面异议且擅自按清单施工,致工程质量不符规范、产生额外造价,即便清单有瑕疵,施工方因未履行技术核对义务也要担责。判定时需结合造价技术文件,区分过错行为与造价风险后果的直接技术关联,避免笼统归责。

(二)约定不明责任推定

针对造价领域合同风险约定不明的责任推定,应摒弃“默认归责于强势方”思维,依托规范技术导向与造价管理实践构建规则。当合同对工程变更综合单价调整方式约定不明且规范仅作原则指导时,结合变更工程技术特性推定:新增无类似单价项目,施工方按要求提交组价分析报告,发包方未在审核周期答复,推定其承担单价确定滞后致工期延误与造价增加风险;原有项目局部调整,规范有计价参照标准而合同未约定,推定双方按标准核算造价,同时考量是否因一方隐瞒技术信息致约定不明,如发包方隐瞒特殊地质条件,即便合同未约定地质风险责任,也应推定其承担主要责任,使责任推定符合造价技术实施实际。

(三)不可抗力责任豁免

在造价领域不可抗力责任豁免认定中,要突破“发生不可抗力即全豁免”误区,结合其对造价环节技术影响程度界定豁免范围。如自然灾害致施工设备损坏,若施工方按规范维护防护设备,且不可抗力超出规范极端天气防护标准,设备维修造价风险可豁免;若未按规范存放设备致影响加剧,施工方需承担额外造价责任。对于不可抗力引发的工期延误与造价索赔,要结合规范中工期调整技术计算方法,如关键线路法工期延误分析,判断其对关键工序影响程度,若仅影响非关键工序且未延长总工期,人工窝工、机械闲置造价损失不符合豁免条件,确保责任豁免认定既符合法律属性,又兼顾技术逻辑性。

(四)混合过错责任分担

在实务中如果存在合同风险约定与规范规定风险的混合,在责任分担上应当根据过错双方技术过错程度进行量化分摊,并非简单的承担同等责任、主次责任。以因材料本身质量引发造价争议为例,当发包方未按合同提供检测报告、施工方未按规范复检,致工程返工,需结合双方过错对造价损失的技术影响权重分担责任。若材料本身不合格且施工方复检难规避风险,发包方担主责。若复检可发现问题而施工方未履行义务致损失扩大,施工方担主责。分担时参考造价技术鉴定报告,确保责任比例与技术过错影响匹配,实现过错与责任精准对应[3]

结束语

在工程造价中约定风险时,必须与相关的规定相协调。意思自治与法律规制在具体实践中的表现必然是冲突的,但对二者不能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应立足于合同法的相关规范和效力层级的原则之下进行判断。协调二者冲突的基本原则应该是以效力层级为前提、以意思自治为基础,公平合理为尺度,行业惯例为参考。只有将二者协调好了才能最终确定责任归属。通过对过错责任、约定不明、不可抗力及混合过错等情形的精细划分,可以为合同双方提供明确的行为预期与纠纷解决路径。

参考文献:

[1]许歆婕,郭利丹,刘俊,等.BIM在工程造价领域中应用的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J].项目管理技术,2025,23(06):23-31.

[2]柳婷玲.福建省工程造价管理领域中大数据的应用研究[J].中国建设信息化,2024,(05):49-53.

[3]王弯弯.BIM技术在工程造价领域中的应用探讨[J].建材发展导向,2021,19(16):166-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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